行规行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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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液压气动密封行业协会行规行约

第一章 总 则

  第一条 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,依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《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》和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及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对行业协会的要求,特制订本行规行约(以下简称规约)。

  第二条 本规约以建立和规范本行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合法行为,提高行业整体素质,努力提高产品质量,塑造良好的行业形象,促进上海液压、气动、密封行业经济健康、稳健发展为宗旨,以提高上海液压、气动、密封行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和整体素质,提高行业经济运行质量,倡导良好的行业风尚和企业信誉为目的,是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  第三条 规约是各会员企业严格自律的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的行为规范。本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都必须自觉遵守本规约。

  第四条 本规约的实施、监督、检查、管理和修改等工作由协会秘书处负责,并向理事会汇报。

第二章 行业规约

  第五条 各生产企业应严格遵照国家有关的法律、法规、条例组织生产,做到依法生产、合法经营,自觉维护行业和企业的良好形象。

  第六条 在生产全过程中要严格制定和执行有关技术、工艺、操作等规程,坚持产品质量标准,坚持质量第一方针,严禁制假仿冒、偷工减料、以次充好。企业不得生产、采购、销售不合格产品。

  第七条 在经营、销售、生产活动和产品售后服务过程中应遵循公平、公开、公正、诚实、信用和合法的市场竞争规则。实行价格自律,抵制压价倾销及不适当的联合限价行为,营造行业内部平等竞争的氛围。

  第八条 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合法的经营活动,不诋毁和诽谤行业内其他企业单位,禁止以不法商业行为损害其他经营企业利益,维护行业的正常经营生产秩序。

  第九条 禁止伪造、仿冒商标,抵制商标、专利等无形资产的侵权行为。

  第十条 按国家税收规定,按时依法纳税。

  第十一条 完善企业各项管理制度,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管理的政令,保障职工人身安全。理事会汇报。

第三章 行业守则

 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交往中,应讲信誉、重合同、履行协议,严禁欺诈、哄骗、坑人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。

  第十三条 行业内同行间提倡团结协作,互相帮助,互相支持,共同发展,不做有损行业整体形象和利益的事,不搞损人利己的不正当竞争,不做故意贬低别人、抬高自己企业的事。

  第十四条 注重厂区、车间环境卫生,积极开展三废治理,提倡安全文明生产。

 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监控生产全过程,对有可能危害社会民众健康的因素,应积极采取有效的防范规定与预防措施。

  第十六条 根据各企业的自身特点,建立和完善售前、售中、售后全过程的服务体系,并兑现服务承诺。

第四章 行业道德

  第十七条 提倡团结互助,加强相互协调,严格行业自律,维护行业声誉,发挥行业良好形象和整体优势,对行业中发生的热点、难点和重大问题,采取沟通信息,友好协商等方法解决。

  第十八条 提倡遵纪守法、廉洁奉公、讲究信誉。要自尊、自重、自爱,严格依法生产经营,增强法制意识,强化企业管理,纠正不正之风,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。

  第十九条 提倡对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,不断提高职工敬业爱岗的精神,促进职工队伍全面素质的提高,把职工培养成有理想、有道德、有文化、有纪律的文明员工,把企业办成文明工厂。

第五章 规约管理

  第二十条 各会员单位应自觉遵守本规约。对有违反本规约的,一经发现,可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、警告、内部通报,公开曝光等处理,直至撤消其会员资格。对违反规约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政府部门予以查处。

  第二十一条 对执行规约处理意见有异议的,可以提出复核要求,由协会另行组织人员调查后提请理事会审议。

  第二十二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日常接待和受理会员单位和个人的来函、来电、来访,并接受全体会员和社会的监督。

第六章 附则

  第二十三条 本规约自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。

  第二十四条 本规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  第二十五条 本规约有不符合国家政策、法规之处,以国家政策、法规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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